(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是“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第三次和第四次集中行动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措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多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强化网格化监管,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建立长效机制;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依法依规依纪对区市、镇(街)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经理(厂长、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对虽没有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但发现存在非法矿山的,也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