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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监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7.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3.消防火灾。
  (1)未建立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的;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
  (3)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施工工地、租赁厂房、棉花仓库和“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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