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内容,规范镇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
㈠完善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完善镇(街道)卫生院例会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转诊记录、疫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药品使用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包括中医药常用方法、技能和药物,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要着力做好公共卫生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管理。
㈡加强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当达到《
执业医师法》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的条件。要加强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局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各区(市)卫生局要按照
《条例》和《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提高乡村医生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㈢统一药品配送,加强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医改工作的统一部署,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镇(街道)卫生院使用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内增补的非目录药品要按规定公开招标采购,并由中标企业统一配送,村卫生室由镇(街道)卫生院代购分发。禁止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各区(市)卫生局要加强对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群众用药安全。各区(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医疗设备的使用行为,确保医疗设备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