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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抓好重点场所、重点行业以及铁路、公路沿线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1.强化城市农贸市场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处理、公厕卫生管理、摊位分区规范设置和消杀除害等工作,逐步减少露天集市和地面摆摊市场,提升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乡镇农贸市场整洁有序。
  2.机关、学(院)校、企事业单位要做到办公场所和生活区窗明几净、物品整齐、无卫生死角,室内外环境卫生符合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要求。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影剧院、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公园、旅游景区等窗口单位要重点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大扫除,擦洗玻璃窗,洗刷垃圾收集盛放设施和果皮箱,清理废弃物和越冬垃圾,清除卫生死角,整顿车辆停放秩序,搞好公厕卫生,美化、绿化庭院环境。
  3.加强城中村、城边村、施工工地、流动人口及农民工聚集地、乡(镇)集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及自来水厂环境卫生的管理。重点对兴安、北台、卧龙、彩北、溪湖头道沟等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进行整治,有效治理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等现象。
  4.强化铁路、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沿线及周边地区环境卫生整治、设施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达到无垃圾残土、无残垣断壁、无柴草杂垛、无“白色污染”、无污水溢流、无违章建筑。重点整治沈丹铁路本溪段、溪田铁路、溪辽铁路沿线环境卫生;公路以沈本产业大道、本桓公路、304国道、丹霍线、小草线、沈环线兴安至北台段为整治重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垃圾收集设施。铁路封闭栅栏内环境卫生由铁路部门负责,封闭栅栏外环境卫生由属地县(区)政府负责。公路(含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环境卫生由公路部门负责,公路用地外的环境卫生由属地县(区)政府负责。
  (四)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大力普及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
  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改厕项目要求,切实落实责任制,加快实施步伐,确保每年全市农村改厕项目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农村新建住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沼气池建设等项目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加强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共场所、集贸市场、卫生院及中小学、旅游景区(点)、公路沿线等区域无害化卫生公厕建设。
  (五)抓好病媒生物防控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保障
  落实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强化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防控策略。市爱卫委要组织好城区春秋两季灭鼠工作,市农委要组织好农村灭鼠工作。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均要开展好熏杀越冬蚊蝇及夏季灭蚊蝇工作,抓好部门、单位及有蟑居民户灭蟑工作,坚决把“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并有效防控相关传染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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