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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


  (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淘汰落后产能。

  定期发布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研究制订实施珠三角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提高淘汰标准、扩大淘汰产品和工艺范围,继续全力推进结构减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建立和形成政府领导,发改、环保、经信、工商、税务、公安等多个职能部门参与的部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予以推进。积极制定落后产能退出的财政奖励、转型后土地使用权及出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生产配额和排污权交易等经济激励或补偿政策,鼓励重污染企业主动退出。

  (五)以全防全控为手段,全面提升工业污染防治水平。

  坚持执法监管与社会监督并重,进一步提高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平。建立和完善在线监控系统,构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监测、监察联动工作链,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排污行为,强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企业的深度治理。到2010年底,重点污染源实行在线实时监测,到2012年,工业废水稳定排放达标率为90%以上,到2020年工业废水排放全部稳定达标。建立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重金属排放企业等要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并每月向环保部门报告,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落实企业环境责任。继续实施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定期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的评估,并向社会公告,鼓励有奖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率先在珠三角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园,强化对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设立引导奖励资金,培育一批广东省清洁生产工业园。到2012年,认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700家,到2015年,认定1200家,到2020年,认定2000家。

四、优化水环境功能区,齐防共治跨界水污染



  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优化水环境功能区划,系统分离取水排水河系,加强水源地环境风险监管,确保区域持续性供水安全。加强上下游协调,落实保护与治理责任,集中力量,综合治理,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

  (一)逐步分离取排水河系,理顺给排水格局。

  以《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水环境安全格局为基础,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科学优化水环境功能区划,优化区域取排水格局,统筹区域水资源保护,保障区域水源安全。

  进一步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环境功能之间的有序协调。根据珠三角水资源分布状况及取水口规划分布情况,划定珠三角西江、北江、东江等5条主要供水通道(见附表2),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严格监控影响供水通道水质的支流和污染源。根据珠三角河道主要特点、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业和人口分布及主要取排水口布局,划定石马河-东引运河排水通道等9条主要排水通道(见附表3),所有污染源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排水通道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控制目标。

  结合区域取排水河系分离、容量利用以及发展需求,优化调整珠三角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优先保护西江、北江、东江干流及网河区主要干流水道等饮用水源河道,控制目标不低于Ⅱ类。其他河流根据规划使用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现状,水质控制目标一般不低于水质现状;对个别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需要排水的河段,在不影响邻近功能区达标的前提下,经过科学论证后,划出适当长度河段合理调整水质控制保护目标;对水质现状严重超标而环境功能要求不能降低的河段,维持较严格的水质保护目标,并制定分期达标方案。通过严格执行水环境功能区划,引导区域产业发展、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等经济开发格局的优化调整。

  到2012年,基本实现区域河系取水、排水的协调,珠三角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水质维持优良水平,主要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功能目标要求,流经城市河段有机污染明显改善。2015年,主要地表水和近岸海域质量达到功能目标要求,流经城市河段和城镇内河涌水质明显改善。到2020年,珠三角水环境安全格局基本形成,珠三角水系主干、支流水质维持优良水平。

  (二)严格保护饮用水源,防范水源地环境风险。

  按照供排水格局调整方案,适度集中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依法科学保护饮用水源。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必要时依法征收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饮用水源;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各种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依法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加快备用水源和供水应急机制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在东江、西江等地联合共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异地取水补偿机制,在资金和技术上支持输出地区的水环境保护。到2012年集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2015年达到100%。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的重点污染源予以整治、搬迁、关闭,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和船舶运输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水陆统筹,积极防治面源污染。加大入库河流治理和管控力度,积极采取措施削减入河(库)污染负荷,强化侧流入河河涌的污染整治。加强水源地水质全分析,强化饮用水源水库藻类污染防治,加强对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全面提高预警能力。

  (三)加强流域统筹,构建跨界水体综合防治体系。

  以珠三角一体化为契机,强化跨界河流断面水质目标管理和考核,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逐步建立健全信息通报、环境准入、结构调整、企业监管、截流治污、河道整治、生态修复等一体化的跨界河流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完善跨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合理设置跨界河流交接断面,明确水质控制目标,分清落实责任。将跨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健全监测、评估、考核、公示、奖惩制度。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实施区域限批,停止审批在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责任方与相邻地区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时限,组织实施,确保水质达标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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