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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

  增加城乡规划和研究经费预算,保障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编。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适时开展城乡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保障规划先行,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建立长效的低碳城市(镇)发展机制。各市政府要为企业提供完整的碳排放信息和稳定的减排支持环境。建立融资优惠等激励机制刺激和引导企业增加对低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投入。通过现有的节能专项资金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低碳技术的发展。

  3.适度推动有利于促进城乡融合的行政区划调整

  适当扩大发达地区城市政府的综合行政能力。对于经济发达、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适时撤销镇一级行政区划,设立街道办事处,以强化城市的统筹协调能力;同时,对个别经济实力较强的重点城镇,通过强镇扩权或扩权强镇等方式,赋予更多行政资源,促进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发挥带动作用。

  加快推进城市(镇)增长区行政管理体制的转型。城市(镇)增长区的乡镇管理机制必须及时转变为现代城市管理体制,提升城市化质量,以避免出现“城不像城、村不像村”的面貌,从而真正实现“三转型”--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转变、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转变、村庄形态向城市形态转变。

  4.引导人口有序流动,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平台

  建立有利于加快乡村人口城镇化的户籍政策,引导城乡人口合理、有序的流动。加快立法进程,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制订促进农民工落户城市(镇)的政策措施,普及外来人员居住证制度,简化人才准入手续,放宽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培训就业、子女就学、居留等方面的政策限制。

  完善城乡统筹就业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就业服务与培训工作向乡镇延伸,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就业管理与培训服务体制,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与城市(镇)劳动力同等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城市(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建立分类、分层次的外来人员社会保障体系。将在城市(镇)居住时间长、工作和收入稳定的外来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制度相衔接,实现城乡之间社会保障体系的接轨。

  (二)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促进规划一体化。

  1.强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城市(镇)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规划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统筹、先导作用,进一步强化对具有重要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的资源,以及区域交通走廊和重要功能节点、策略发展区的规划控制和引导,并加强建设管理。

  加强各市规划与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对接。建立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前必须对上版规划的实施进行全面评估,并由上级政府对规划编制提出规划要点,确保上层次规划内容的落实。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制度。按年度制订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计划,并按规划审批权限报上级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确保上层次规划确定的重大行动得以有效推进。

  加强珠三角城乡规划巡察力度。根据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的要求,向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巡察,对珠三角各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等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地城乡规划符合上层次规划,促进珠三角城乡规划一体化发展。

  2.促进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规划协调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在市、县层面逐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三规合一”,尽快在规划编制体系、规划标准体系、规划法规体系等方面形成协调、对接机制。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在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近期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内容充分协调一致,通过具体的空间管治措施细化功能分区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具体安排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和使用强度。

  促进城乡规划与各部门专项规划的协调。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充分吸纳有关专项规划的内容,并在空间上予以落实,同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管制措施与政策建议,逐步走向“多规合一”。各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合理安排专项设施用地,避免“规划打架”。

  尽快开展珠三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五个一体化规划的协调工作,并在条件成熟时,按照《广东省珠三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的要求,由省政府组织,各省直部门共同参与,编制综合性的珠三角城镇群规划,作为落实《规划纲要》的空间行动纲领。

  3.实现相邻城市之间的规划衔接

  加快推进广佛肇、深莞惠和珠中江经济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环境生态、社会公共事务等领域实现对接,促进相邻城市之间的规划衔接。

  遵循“平等协商,协调发展,互利互赢”的原则,相邻城市(镇)要在推进珠三角一体化建设的总体框架下,开展规划协商并大力推进编制联合规划。具有区域性影响项目的规划建设,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污染型项目等可能对相邻地区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相邻地区的规划意见;各城市(镇)边界地区的开发建设,倡导开展城市(镇)之间双边或多边合作,共同组织开展规划编制或专题研究工作,从珠三角整体发展的角度考虑城际边界地区的资源配置。各相邻城市之间要积极借鉴广佛同城化城市规划的经验,本着“先近期后远期”、“先交界后纵深”的原则展开联合规划,先开展重大设施的衔接规划,再进行重点地区的整合规划,待条件成熟后全面开展一体化规划和建立规划建设协调机制。

  4.统筹城乡的规划一体化

  重点推进市(县)域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确保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发展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将规划的范围从城市(镇)延伸到农村,统筹安排城乡的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城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休闲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的全覆盖、各类要素的全统筹、各类规划在空间上的全协调。

  明确珠三角不同区位的村庄的规划重点。城市(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逐步实施改造。城市(镇)增长区的村庄,若处于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不再独立编制村庄规划,统一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平台,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建设;不在红线内以及处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村庄,应当按照市(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关于保护型村庄、发展型村庄、整治型村庄、搬迁型村庄的划分,分类进行规划编制和建设,一般应当严禁大规模开发,以避免建设的无序蔓延。村庄建设转型坚持“整体规划、区域平衡”,倡导集约用地,高度重视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来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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