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采取“待遇分段计算,发放责任共担”的方式,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
--探索建立珠三角抚恤优待、老人优待异地待遇互认机制。
(四)逐步推进区域住房保障待遇互认。
--建立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异地互认机制,实现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仅在当地获得承认,而且在珠三角其他城市也获得承认。
(五)逐步推进区域公共就业服务待遇互认。
--制订区域公共就业服务待遇互认办法,以就业困难人员为突破口,率先实现就业困难人员凭证在区域内享受各种待遇,逐步实现城乡和省内外劳动者统一凭《就业失业手册》在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建立完善就业失业信息系统,加强区域之间资源共享,实行待遇互认准入制度,所有劳动者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管理制度。
--选择部分市县进行试点,建立区域统一的培训服务体系。
--在区域内免费开通广东远程职业培训网络平台,提供职业培训和创业课程培训。
(六)探索实行粤港澳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互认制度。
--粤港共同研究香港资历架构等体系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对接,扩大港澳职业技能鉴定规模,探索实施“一试三证”。
--在产业发展急需的职业领域联合开发新职业标准和鉴定试题,建立系统化、集成式的粤港联合开发职业标准新机制,形成比较全面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技术支持与管理服务体系。
(七)逐步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待遇互认。
--建立区域社会体育指导员统一的上岗服务政策制度,将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纳入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实现社会体育指导员与志愿者待遇互认。
--探索区域间实行体育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和证书互认制度,建立统一的体育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标准、程序和证书互认基本框架。
二、全面实现阶段(2013-2020年)
(一)进一步推进区域公共医疗卫生待遇互认。
--全面实行门、急诊“病历一本通”。推进各医疗机构使用通用病历,并接受就诊者在本机构使用通用病历。
--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在条件成熟的医疗机构全面推进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在区域内实现职业健康监护结果互认。
(二)进一步推进区域生活保障待遇互认。
--依据省级统筹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托全省集中式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一卡通。
--实现珠三角抚恤优待、老人优待异地待遇互认。建立统一的优待制度和标准,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三)进一步推进区域住房保障待遇互认。
--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异地享有住房的成本分担机制。
--在实现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异地互认的基础上,使珠三角其他市居民进入本地工作和居住的可以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
(四)进一步推进区域公共就业待遇互认。
--建立区域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制度,全面统一区域公共就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确保劳动者在区域内流动过程中其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因异地流动而改变。
--扩大珠三角职业培训服务体系覆盖范围,使珠三角全体城乡劳动者享受统一的职业培训服务。
(五)实现职业标准及认证体系与国际接轨互认。
--粤港澳合作开发适应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新职业认证项目。
--人力资源职业能力评价实现全面互认,职业标准及认证体系全面与国际接轨。
(六)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待遇互认。
--完善区域社会体育指导员统一的上岗服务政策制度,将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纳入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实现社会体育指导员与志愿者待遇互认。
--健全区域间体育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和证书互认制度,全面建立统一的体育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标准、程序和证书互认基本框架。
第六章 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要素趋同
通过珠三角区域内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要素内容逐步趋于一致,为最终实现一体化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待遇趋同打好制度基础。
一、初步实现阶段(2009-2012年)
(一)逐步推进区域公共教育要素趋同。
--基本完成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职员编制标准、教职员工资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推进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建设。
--至2012年,基本解决城镇义务教育大班额问题,推行标准班教学。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09-2011年统一对七度以上地震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
--统一实行危房定期检查和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基本完成义务教育中小学“三室一场五有”工程。
--实施提升普通高中实验实践设施设备标准化、优质化水平计划。加快推进中等职业示范学校、示范技工学校建校工程;加强职业教育区域公共实训中心建设和职业院校、高级技校、技师学院校内专业实训中心建设,建设一批企业实训基地;加大“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探索建立制度化校企合作平台和保障体系。
--制定实施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指导意见,包括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等。
--地级以上市和人口在30万以上、“三残”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规定,建设1所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足额配备特殊教育教职人员。
--至2012年,珠三角各市、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有一定规模的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或德育实践基地。
(二)确立珠三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的落实。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定珠三角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加强各级职业病防治结构标准化建设,保证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在基层卫生机构和用人单位得到落实。
(三)逐步推进区域公共文化体育要素趋同。
--建立珠三角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网络;地市建有体育馆、体育场、游泳池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广场(公园)。县(市)建有体育馆、体育场、游泳池和全民健身广场(公园);区建有室内全民健身中心或体育馆,游泳池,体育场或全民健身广场(公园);乡镇建有健身广场(公园);街道建有健身小广场(公园);行政村建有一个篮球场、两张以上室外乒乓球台和一套以上健身路径(10件器材以上);社区和有条件的自然村有1个以上的健身点(配有健身路径、室外乒乓球台、小篮板等)。
--建立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条块结合,覆盖珠三角城乡和行业单位的体育组织网络。
--建立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网络,确保珠三角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达到总人口的45%以上。
--建立全民健身服务网络,确保国民体质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良好以上水平的人数占40%.
(四)确立珠三角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在市、县、镇、村建立“一会三栏二室一校一屋”人口文化宣传阵地,即计划生育协会,公开栏、宣传栏、读报栏,办公室、计生服务所(站、室),婚育学校,新家庭文化屋建设。
--依托各级婚育学校,开办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和更年期等培训班,开展人口计生科普宣传。
--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制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办法等。
--推进计划生育公共技术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至2012年95%以上的县级服务站、90%以上的镇服务所完成标准化建设,为广大育龄群众开展性与生殖健康服务。
--实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和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政策,至2012年珠三角计划怀孕夫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90%以上,避孕药具发放率达100%,已婚育龄夫妇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达95%以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90%以上。
(五)建立统一的客货运服务内容和质量规范。
--建立统一的出租车客运、城市公交、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及联运服务的服务内容、质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