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院前急救机构三级设置
1.市急救中心
加快迁建宁波市急救中心,在市区主要医疗机构内设立规范的急救点,在完善120信息调度指挥系统的基础上,依托公共卫生网,建立起上与省急救中心,下与县(市)区急救站(分中心)联网的急救指挥网络。
2.急救站(分中心)
各县(市)区(除老三区外)都要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站(分中心),应按照卫生部颁发的《急救中心、急救站基本标准》,配备用房、救护车、人员、药物、急救器械等。各级政府应核定人员编制、安排预算经费。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过渡期间允许急救站(分中心)暂时挂靠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的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内,做到场地、车辆和医疗设备等资源共享,但应建立独立的120信息调度指挥机构。急救站(分中心)人员可以由挂靠单位统筹安排,但应有专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四区二岛”管委会也可以自行设置急救点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属地医疗机构或临近院前急救机构设置急救点,开展院前急救服务。
3.急救点
急救点应按院前急救服务半径要求进行设置:宁波市中心城区≤5公里;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8公里;其他城镇≤15公里(或反应时间20分钟);偏远山区、海岛≤25公里。
急救点规划建设要统一纳入区域卫生专项规划,在建设综合型医疗机构时,统筹急救点设置,提供方便救护车进出的场地和用房,以及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急救点由市急救中心或辖区的急救站(分中心)统一调度指挥。
现有急救点应通过改建、扩建或迁建的方式,逐步完善急救基础设施,改善工作、生活条件。
(二)规范院前急救机构运行
各级院前急救机构必须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内涵建设,优化人员、车辆和设备配置,逐步整合医疗急救服务资源,提高医疗急救运行效率。
1.规范机构名称
规范院前急救机构名称,各县(市)区院前急救机构统一命名为×××急救站(分中心),×××代表辖区名称;各急救点统一命名为“院前急救机构名称+×××急救点”,×××代表驻地名称或按照流水号编号。
2.优化车辆、人员配置
各级院前急救机构应“按照每5万服务人口配备1辆救护车”的规定,合理配备急救救护车。医生和护士按每辆救护车各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驾驶员、担架员等辅助人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前,可以到各级院前急救机构服务,服务时间可作为医师晋升职称时在农村服务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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