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精神,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 市安委会是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安委会组成
(一)市安委会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其市安委会组成人员时,经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
(二)市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委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三、工作职责
(一)市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