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省电监办关于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0]363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有关用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8月1日起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在现行目录电价的基础上,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水泥及其他行业每千瓦时加价0.80元,钢铁行业每千瓦时加价0.50元;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水泥及其他行业每千瓦时加价0.50元,钢铁行业每千瓦时加价0.20元。
二、具体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并根据有关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