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时需按照本通知所附《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附件四)进行报送。
五、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8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19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_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2、北京市_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3、北京市_____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
4、北京市_____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2010年6月29日
附件1: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税减准[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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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规定,依据你单位的《减免税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现决定对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预核定减免税限额8000元,在此限额内每月依次扣减你单位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8000元定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