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集体合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依法订立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不影响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三)企业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集体合同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报酬等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的相关标准。
(四)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应当由企业方于5日内以厂务公开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十二、工资集体合同的有效期
工资集体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1至3年。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在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对方书面提出重新签订或续签的要求。工资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十三、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合同:
1.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一致;
2.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4.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合同应按集体协商程序执行。
十四、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基本一致。
十五、协商的争议处理
(一)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协商争议。
(三)协调处理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四)协调处理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3.根据当地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参照当地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解决争议;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书见附件7)。
(五)《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附件2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参考样本)
________(企业/企业工会):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规定,依据当地经济增长水平、物价水平、平均工资等因素,结合当地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我方拟同你方就___年度职工工资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