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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


  1.双方签名和盖章的工资集体合同书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盖章的《工资集体合同送审表》(送审表参考文本见附件4)一式二份;

  3.集体合同的说明及附件:

  (1)集体合同的产生过程材料、盖章确认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记录材料,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代表的签到表、讨论记录、表决记录(写明应到代表、实到代表人数,表决时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2)企业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会社团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如首席代表人不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任命文件、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4.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说明。

  (二)管辖范围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规定,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企业应按规定将工资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省属驻穗企业、部队驻穗用人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

  中央驻粤企业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查通过的,应将审查文件报送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审查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后,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查:

  1.收到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向企业出具收件回执(收件回执参考文本见附件5);

  2.按照分工,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

  3.在工资集体合同审查过程中遇到较大分歧或其它重大问题时,相关负责人应主持召开工作会议,有关部门参加,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研究,共同提出审查意见;

  4.作出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经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制作《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参考文本见附件6)。

  (四)合法性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资集体合同后,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五)发出《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完成合同审查,并将《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1.工资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资集体合同的时间;

  3.审查意见;

  4.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六)审查未通过的处理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经审查未通过的,协商双方应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并由企业根据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再次将合同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流程图(略)

  十、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的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建立审查工作责任制,规范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档案管理制度,按季度做好工资集体合同的统计报送工作。
  十一、工资集体合同的生效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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