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方发出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在收到协商要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要约回应书参考文本见附件3),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在要约书作出回应后15日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协商代表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六)企业方还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必要条件是指安排集体协商的场所、不占用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障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等;信息资料包括工资总额、经营状况、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应承担保密义务。
五、协商会议的召开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协商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协商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协商初步方案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六、协商的中止
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七、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提交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
五十一条、《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方获通过。
八、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九、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
(一)报送材料
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方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报送的相关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