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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


  一、协商代表的推选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至10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一)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工会或职工代表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职工方首席代表由本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缺席的,首席代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二)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本方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三)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四)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代理。

  (五)更换协商代表,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六)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程序产生新的代表。

  二、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享有如下权利,并履行如下义务:

  (一)权利

  1.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2.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其工资及相关的福利待遇;

  3.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义务

  1.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告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代表本方参与工资集体争议的处理及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5.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6.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协商要约的发出与回应

  (一)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要约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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