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将第七条修改为:“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②删去第十条。
7、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8、对《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①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评估管理;”
②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有关中介组织进行资产评估。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③删去第二十条。
9、删去《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10、将《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中的“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修改为“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
11、将《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和第
三十条中的“征用”统一修改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