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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②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③删去第十一条。

  ④删去第二十五条。

  7、对《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作如下修改:

  ①删去第二十五条;

  ②将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

  8、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湖泊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后,应当于次年完成补种任务。”

  9、对《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①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②将第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和农村居民的自留山、护路林,以及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③删去第十七条中的“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10、将《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11、删去《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县以上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

  三、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调整,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内容作出修改

  1、对《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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