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删去《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
十七条第三项中的“,发现没有登记或者没有核验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2、对《
湖北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①删去第二章。
②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自由开展经纪活动。”
③删去第十七条第一项。
④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经纪人开展业务活动未保持业务记录或者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可撤销直接责任人的《经纪资格证书》,并”。
3、对《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①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②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经营进口、寄售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特种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③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4、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
5、将《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四款中的“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修改为“发放上述证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对《
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①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对专业性强或技术要求高或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修改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取得《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