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①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实行作价补偿的房屋的作价补偿标准应当比当地其他房屋增加百分之三十”。
②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和侨眷中的高级知识分子子女”。
7、删去《
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第
十一条第二款。
8、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
三十二条中的“市、州(地)和县”修改为“市、州、县”。
9、将《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中的“由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0、删去《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11、删去《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第
三十一条中的“地、”。
12、将《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