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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一十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湖北省人大常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中的“省和地、市、州”统一修改为“省和市、州”。

  2、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①删去第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②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3、将《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①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省、地区、省辖市、自治州、县(含县级市和省辖市的区)”修改为“省、市、州、县”。

  ②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地区、省辖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4、将《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市(地、州)”统一修改为“市(州)”。

  5、将《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省、市(含地、州,下同)”修改为“省、市(含州,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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