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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零八号)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中介服务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原则。

  建设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精品战略,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支持研究开发、采用建筑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推进建筑节能和科技进步。

  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推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扶持激励政策,支持诚信守法企业加快发展,并发挥在建筑市场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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