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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个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已公告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组织生产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2)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3)在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开采的地方煤矿,未取得国有大矿出具的不威胁安全证明私自开工生产的;
  (4)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限期未实施整合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期间擅自生产的;
  (5)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施工或借技术改造及环节补套之名私自生产的;
  (6)未经复产验收停产整改矿井擅自开工生产或整改中私开工作面、搞违规隐蔽工程的;
  (7)“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治理的;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无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从事水上经营活动的;非营运船舶非法载客运输的;强制报废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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