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先后发生了绥化市庆安县“5.23”客车坠河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鸡西市恒山区恒鑫源煤矿“7.31”重大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十分突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4号)和本通知精神,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重点范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
重点内容:要把重点行业领域共性和个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机统一起来加以打击,把打击关闭煤矿和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