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苍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三)蚊子。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用500ml收集勺采集区域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四)蟑螂。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建设、规划、教育、卫生、工商、环保、交通、人防、文化体育、农牧、林业、旅游和商务等部门和镇(乡),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镇(乡)职责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建立除“四害”管理制度。抓好本系统的除“四害”工作。

  各单位生产、经营、办公、教学、居住区等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和个体工商户的除“四害”工作,由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责。各单位应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八条 城乡集贸市场的除“四害”工作,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市、县、镇(乡)应设除“四害”监督员。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由政府聘任发给监督员证件。其职责是:

  (一)宣传除“四害”知识,检查指导管辖区域内所在单位和住户的除“四害”工作。

  (二)向受检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密度调查或监测。受检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不得拒绝或隐瞒。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市民有权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条 凡成立地区性群众性除“四害”有偿服条机构的,应经同级爱卫会同意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除“四害”服务业务,并对除“四害”质量承担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