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政发〔2010〕100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卫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履行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三条 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疾病预防控制等单位进行“四害”密度监测和除“四害”技术指导。
第二章 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除“四害”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改善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对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进行灭杀等综合措施。容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储存、运输及废弃物管理等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和消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的孳生繁殖。
第五条 控制“四害”密度的标准。
(一)老鼠。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