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


  三、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准承揽施工任务,不准转包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并备案。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矿井建设。施工队伍必须经过招标择优选择,签订施工合同,遵照合同约定组建项目部,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部主要成员,保持职工队伍相对稳定,严禁各种形式的工程转包和挂靠资质施工。

  四、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加强煤矿施工管理,规范施工建设秩序。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在施工安全的要求下合理安排,井筒施工完成后,首先施工井底车场、中央水泵房、水仓、中央变电所、回风大巷等主要硐室工程,形成永久和安全可靠的通风、供电、排水、压风、通讯等主要系统,上述系统未建成,安全没有保证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后续工程施工。严格控制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单翼开拓的最多可布置三个掘进面,双翼开拓的最多可布置五个掘进面。

  五、煤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不达标的不准建设

  矿井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一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达到100%;所有用工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参加工伤保险率必须达到100%。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建设单位要对施工队伍人员进行建档登记管理,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其安全基础知识不合格的应予清退。

  六、“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不可靠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稳定可靠;矿井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瓦斯治理工作,组织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和分解落实,并督促落实到位;高瓦斯矿井要严格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掘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掘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揭煤前的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系统要在揭煤前投入使用。凡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的、该抽未抽、措施不到位、瓦斯经常超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不得复工,已复工的一律停工整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