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增生活COD减排指标任务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48号)
各市人民政府:
加快全省各市、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营,是实现国家下达我省“十一五”COD减排目标的重要途径。年初,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了《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生活COD减排作出了安排部署。为了确保我省“十一五”生活COD减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进一步明确细化各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成投运时间以及新增生活COD减排目标任务,强化责任措施,实行严格奖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10年各市新增生活COD减排指标任务具体分解如下:太原市完成新增生活COD减排量2780.4吨;大同市完成新增生活COD减排量1145.6吨;朔州市完成新增生活COD减排量437.4吨;忻州市完成新增生活COD减排量3611.2吨;阳泉市完成新增生活COD减排量806.4吨;吕梁市完成新增生活COD减排量3705吨;晋中市完成新增生活COD减排量3754.3吨;长治市完成新增生活COD减排量2864.4吨;晋城市完成新增生活COD减排量1002吨;临汾市完成新增生活COD减排量4199.2吨;运城市完成新增生活COD减排量4355.5吨(各市列入减排计划污水处理厂具体指标任务分解见附件1)。
二、切实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生活COD减排的第一责任人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各县(市、区)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污水处理费征缴率,确保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稳定化运行。同时,要加大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能力;着力加快在建2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特别是对12个贫困县污水处理厂建设,有关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在资金、人力和物力上给予保障,确保2010年9月底前投入正常运营,并计入新增生活COD减排量。
三、严格落实国家核查规范性要求
各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污染减排核查规范性要求,安排做好辖区内各污水处理厂台账记录,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运行记录表、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日进水量记录表、进出水口COD浓度监测表、加药量记录表、电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及手续。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和进出水口流量计。特别是新建成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计入减排量的前一个月完善上述相关资料及手续,以备国家验收核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