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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二、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分解

  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较2009年下降4.6%,实现节能量720万吨标准煤(按生产总值年增长8%测算);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较2009年下降2.44%,实现削减量0.84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十一五”目标的基础上再下降2.73%。按照各市和重点企业2005年基数和截至2009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2010年节能减排指标分解下达(见附件1、附件2);各市要进一步细化任务、分解指标到各县(市、区)和所属企业。

  三、强化目标责任制评价和考核

  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严格的问责制。2010年5月底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分别向全社会公告各市2009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结果。各市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要根据下达的2010年节能减排指标,制订本地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并于6月上旬上报省人民政府。7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完成对各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预考核。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进行公告表彰和奖励,并鼓励超额完成;对目标完成不好、完成难度大且缺乏强有力措施保障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目标;对目标完不成或弄虚作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对相应市、县(市、区)主要领导给予严厉处分,并取消该地区各级、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和扶优政策等,暂停对其新建项目和新增用地的核准和审批。强化企业节能减排主体责任追究,对未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集团)和民营企业,采取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给予企业经济处罚等措施。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

  201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108.8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39万吨、炼钢20万吨、焦化502万吨、水泥670万吨、电解铝4.2万吨、铁合金及电石20万吨、造纸9.6万吨、化纤3万吨。2010年6月中旬前省经信委公布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及落后产能生产企业名单,淘汰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市、县和企业,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进一步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进度。有关部门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坚决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运、停贷,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同时,要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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