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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2010〕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我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加强退役士兵的教育和管理。要将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教育的重点,帮助和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要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体谅国家困难,自觉服从分配。要了解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排除消极因素,维护大局稳定。要广泛宣传退伍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增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我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是我省退伍安置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要采取多种生动有效的方式方法,在城镇退役士兵中广泛开展转变择业观念的教育,破除端“铁饭碗”的陈旧观念;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落实补助经费,保证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完善优惠政策,扩大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自谋职业的人数。

  (二)努力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伍安置工作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25号)规定,促进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进一步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尽快科学合理地编制下达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部分市历年来未分解下达的企事业单位安置计划要尽快分解下达;有关单位历年来未完成的安置计划要继续完成。中央驻晋单位和省直属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替代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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