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五、建设工程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审计后结清工程价款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留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的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统筹安排,并在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或者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后结清。
六、规范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减签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对发生特殊情况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减,可以现场签证。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方式办理: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设计变更或累计设计变更超过合同价款10%的,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调整设计概算。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签证增减工程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减签证的管理。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签证增减工程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变更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和所需费用进行审查,并对发生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整理,明确责任。
4.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每两周组织一次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城投公司等单位参加的工程量变更会审会进行会审,形成一致会审意见。经会审形成一致意见的工程量变更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发布变更指令组织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会议通知和会议纪要整理等工作。
七、政府投资审计人员与经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