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规范政府投资审计,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象
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以资金来源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资金来源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或者投资比例虽不足总投资比例的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五)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分类审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本级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过程从施工招投标开始进行跟踪审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本级审计机关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及时将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抄送财政部门,以便批准财务决算。
四、审计机关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