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83)(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认真执行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立即组织对涉及企业执法检查的政策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干扰环保正常执法监管的“土政策”,坚决予以纠正,为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
二、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在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严把环境准入关,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和污染严重项目转入我市。
三、要严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组织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历史遗留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消除污染隐患,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园区的环境监管,完善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要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查未批先建、未按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予以严肃处理。要认真纠正协议收缴排污费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关心基层环保部门能力建设,加强对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环保部门要不辱使命,依法律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监管,全力以赴推进污染减排、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区、农村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各项重点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全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