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鄂环办[2010]1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环境保护部近期印发了《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环发[2010]75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中“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要求,对已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镇(乡、涉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镇(乡、涉农街道、办事处)由市级环保部门提出更名申请,并向省环保厅上报生态建设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各项考核指标变化情况等。我厅适时进行抽查,统一组织更名工作,更名后由我厅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各地要加强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申报、初审的组织工作,明确职责,规范管理,不断加大创建力度。通过开展“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创建活动,有效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新模式。同时,各地也要加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创建及建设指导工作,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将国家关于生态创建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
三、各地根据《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和《
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镇(乡、涉农街道、办事处)、村开展创建工作。按照逐级申报的程序,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应从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中选取,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省环保厅。2010年我省国家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申报时间延至8月15日,请各地按要求及时做好申报工作,相关申报材料报省环保厅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我厅将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乡(镇)、涉农街道、村报环境保护部。
四、省环保厅将每两年组织对生态镇(乡、涉农街道、办事处)、生态村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发现问题的镇(乡、涉农街道、办事处)、村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通报,并建议环境保护部撤销“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生态村”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