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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考评验收办法

  (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行为监督情况;
  (七)转变行政执法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情况。
  第七条 对县级工商局进行考评验收,按照省工商局制定的《县级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设考评验收标准》执行。
  基层工商分局(所)的考评验收标准,由市州级工商局参照上述标准,结合实际制定。
  第八条 对县级工商局考评验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级工商局自评。县级工商局经过自评,认为达到《县级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设考评验收标准》“合格”以上等次的,以局文向市州工商局申报。申报应附法治工商建设自评得分和自评报告。
  (二)市州工商局进行考评。市州工商局收到县级工商的自评申报后,先进行书面审查,对认为达到“优秀”等次标准的,组织考评工作小组,对照《县级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设考评验收标准》进行考评,对考评为“优秀”等次的,以局文向省工商局申报验收。市州工商局对县级工商局的考评质量负责。市州工商局按照县级工商局得分排名顺序,向省工商局申报验收“优秀”等次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所辖县级工商局总数的30%。
  (三)省工商局验收。省工商局收到市州工商局的申报验收后,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四)征求意见和公示。经过考评验收,对获得“优秀”等次拟授予“法治工商建设先进单位”牌匾的县级工商局,由省局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领导审批。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依次报省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设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
  对基层工商分局(所)的考评验收程序,由市州级工商局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获得“法治工商建设先进单位”的县级工商局,由省工商局授予牌匾,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获得“法治工商建设先进单位”的基层工商分局(所),由市州工商局授予牌匾,通报表扬,并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获得“法治工商建设合格单位”的县级工商局和基层分局(所),分别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和县级工商局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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