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考评验收办法
(鄂工商法〔2010〕150号)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规范法治工商建设考评验收工作,根据《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工商系统以县级工商局、基层工商分局(所)为单位,组织开展法治工商建设活动,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进行考评验收。
考评验收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法规、办公室、人事、监察、督查及各业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法治工商建设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机构),负责考评验收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考评验收实行百分制,考评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70-89分的为“合格”;得分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 对县级工商局的考评,由市州工商局负责,被市州工商局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县级工商局,由省工商局进行验收;对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的考评验收,由省工商局负责;对基层工商分局(所)的考评,由县级工商局负责,被县级工商局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基层工商分局(所),由市州工商局进行验收;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直接对基层工商分局(所)“优秀”等次进行考评验收。
经过考评验收,对“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县级工商局、基层工商分局(所),分别由市州级工商局、县级工商局确定。
第六条 考评验收的内容,是组织开展法治工商建设情况及其主要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包括:
(一)转变工作职能,完善工商行政执法体制情况;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情况;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情况;
(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