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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此次治理规范基础上,建立健全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纳入《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具体的定价项目、定价主体、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和定价范围等,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切实推行阳光行政,加强成本监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对涉及面广、涉及金额较大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政策要进行公开评估。已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要加强跟踪调查和定期清理。有关单位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事业单位有偿服务和社会团体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费收入监管。为促进服务,确保服务收费收入专项用于服务支出,今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应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和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收入,与行政机关没有脱钩的社会团体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属于非税收入,也应作为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相关支出,不能擅自用于弥补财政拨款不足,不能用于与行政机关分成,也不得用于发放行政机关职工福利。

  二、治理规范的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各部门负责所管理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工作,提出规范管理的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其中事业单位有偿服务和社会团体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费须同时报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由价格、财政部门汇总附上规范管理的意见上报上级价格、财政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治理规范工作。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具体建议,报省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各项收费,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专项治理,治理规范情况和具体建议报省物价局。为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摸底调查阶段(8月10日前)。省直各部门要对所管理单位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初步意见,包括取消、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填列《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自查表》(附表1),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的省直有关部门还要填列《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治理规范自查表》(附表2),于8月10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具体收费情况,确定治理规范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20日前)。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直各部门的自查情况,对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社会团体涉及履行或代行行政职能的收费进行清理审核,省物价局对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审核。审核期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部门清查情况进行抽查。市州价格、财政部门结合调查摸底情况,要研究提出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治理后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重新公布。未予审核公布,不得继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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