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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湘价服〔2010〕107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中央驻湘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和统一部署,经研究,现就我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各项收费,一并进行专项治理。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以及《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

  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

  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

  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取得的服务性收费收入,必须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对行使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收取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作为经营性收费,必须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有偿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还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安装和维护与政府部门联网办理业务的计算机软件,不得再向管理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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