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10]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7月10日起,对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包括金州新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和普湾新区,下同)的,每人每月630元;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月560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的,每人每月720元;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月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