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高校收费有关政策的批复
(皖价费〔2010〕171号)
蚌埠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蚌埠市部分高校收费政策的请示》(蚌价检〔2010〕8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2000〕259号)附件1“2000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上浮10%的专业目录”,所列的均为具体的专业(包括本、专科层次),凡不能与之完全对应的,均不能执行学费标准上浮的政策。
临床医学和精神医学属于“临床医学和医学技术类”中的两个不同的专业,因此,精神医学专业不能执行学费上浮10%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