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收费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湘价费〔2010〕83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湖南省收费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今年全省收费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收费干部队伍建设,把提高收费管理人员和收费员的政治、业务理论水平作为优化经济环境、强化行政能力、规范收费行为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落实好省委、省政府交给我们的清费治乱工作任务。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湖南省收费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价格监督体系,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员队伍的素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原国家计委、
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计价费〔1997〕2311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代行收费职能的有关组织中直接从事收费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收费员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的收费员是指具有收费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和具体执收人员。
第五条 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人员实行收费员证管理制度。收费员经价格主管部门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收费员证》。《收费员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 《收费员证》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核发并管理。在长沙市的省直、中央驻湘单位向省物价局申领;其他的中央及省(市)驻各市、县单位和各行政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亮证收费制度。执收单位向收费对象收费时,必须出示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