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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5.3.2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防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主要河湖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丘陵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防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市(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市(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部队的培训由无锡军分区统一安排,市和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 演习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后期处理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活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l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受灾群众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灾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市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负责接收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以及其他援助。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并且监督检查各种社会救助。实施过程中实现逐级负责、责任到人。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控,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对于需要心理援救的受灾群众,红十字会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治疗。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l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防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4.2 对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时,可提高重建标准。
  6.6 保险
  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
  6.7 防汛防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防旱部门应针对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从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及防汛防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防汛防旱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7 奖惩


  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保局和市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3 防御洪水预案:是指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8.1.4 防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防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作为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防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防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8.1.6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7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10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或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8.1.11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或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8.1.12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或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1.13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或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14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15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和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6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城市生活和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7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8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19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中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50万的城市。小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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