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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4.7.4 凡经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灾情信息以及工程抢险信息等,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市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防汛防早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防早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流域性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和闸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前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或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慰问及派工作组
  4.12.1 根据灾害损失的严重程度和伤亡人数,可由市委书记、市长或市委、市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4.12.2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损失情况,由市防汛办商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尽快向市政府提出具体建议方案。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在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防早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防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水库、闸站和水文等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防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防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和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l)防汛队伍
  ①值班队伍:从5月1日起,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全市有防汛任务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重要水库、水闸、泵站,昼夜值班24小时不断人,并要有领导带班,随时掌握汛情、灾情,及时反映情况,保持通讯畅通,随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②巡逻队伍:当无锡水位超过4.00米、宜兴西氿水位超过4.20米时,各地区、各单位应按各自的管辖范围,组织足够力量的巡逻队伍,昼夜24小时轮流巡回检查各类防洪堤防、防洪墙、水库、水闸、泵站、涵洞等水工建筑物状况,以及危险房屋、重要仓库、油库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巡逻队伍要特别注意险工地段和病险水工程的检查,切实加强防范。对重点地段、危险地段尽可能安排夜间照明设施。
  ③抢险队伍:当无锡水位超过4.20米并有继续上涨趋势时,江阴市、宜兴市各组织1000人以上的抢险突击队,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各组织500人以上的抢险突击队,新区组织200人以上的抢险突击队,由各市(县)区人民武装部直接组织,备好抢险工具、照明设备、运输车船,整装待发,随叫随到。各重点圩区镇(街道)组织100-200人抢险突击队,集中食宿,随时应急。各重点企业、各圩区村都要建立抢险突击队,随时投入抢险。
  ④无锡城区三支队伍除值班队伍坚守岗位外,巡逻队伍和抢险队伍部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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