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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4.3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区域发生大洪水;
  (2)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如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横山水库出现险情,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湖河库水位达到:无锡大运河水位4.50-4.88米,太湖水位4.65-4.97米,江阴青阳水位4.80-5.12米,宜兴西氿水位4.90-5.29米,受涝面积超过60万亩;
  (4)部分市(县)、区发生严重干旱,受旱面积超过50万亩;太湖水位2.25-2.40米;
  (5)1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10-12级。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参加。启动《无锡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或相应的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并报告省防指,并派出由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
  (2)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做好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报道。
  (3)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 相关市(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市(县)、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相关市(县)、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一个市(县)、区发生大洪水;
  (2)数个市(县)、区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3)主要湖河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无锡大运河水位4.20-4.50米,长江肖山潮位高于7.22米,太湖水位4.20-4.65米,江阴青阳水位4.20-4.80米,宜兴西氿水位4.50-4.90米,横山水库水位高于37.00米,受涝面积在30万亩以内;
  (4)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塘坝出现垮坝;
  (5)数个市(县)、区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太湖水位2.40-2.50米;抗旱水源出现紧张,受旱面积在30万亩以内;因旱人畜饮水发生困难;
  (6)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8-10级。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汛办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
  (2)相关市(县)、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 数个市(县)、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各主要湖河库水位达到下列水位:无锡大运河水位4.00-4.20米;长江肖山潮位6.75-7.22米,太湖水位3.50-4.20米,江阴青阳水位4.00-4.20米,宜兴西氿水位4.20-4.50米,横山水库水位36.00-37.00米,受涝面积在10万亩以内;
  (2)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一般险情;
  (3)塘坝出现险情;
  (4)部分市(县)、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太湖水位2.50-2.70米,抗旱水源出现紧张,但基本满足要求,受旱面积在5万亩以内;
  (5)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或委托防汛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市(县)、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并将防汛防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
  4.6 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湖库洪水
  (1)当河湖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湖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防汛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雨涝灾害
  (1)当出现雨涝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湖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需要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2)转移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锡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暴潮灾害
  台风暴潮(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
  (1)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政府及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出防御台风通知,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经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网水位过高的应适当预排。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建设、住保房管、市政园林、城管、教育等部门做好各自条线的防台安全检查工作及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交通运输、农林、公安等部门做好出港船只回港避风或就近港口避风的准备工作。
  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2)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必要时以市政府名义)发出防御台风紧急通知,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和防御台风应急预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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