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雨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雨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镇(街道)、村(社居委)、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市级以下有关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市气象台应尽早给市级以下各级气象和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通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湖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6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水旱灾害预警支持系统以市防汛防旱指挥系统为基础,包括信息采集、通信和计算机网络、决策支持系统三大部分。为了更好地进行水旱灾害的预警、决策工作,市防指应逐步建立完善信息传递高效、反馈快捷的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湖库洪水。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防洪调度方案。
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由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编制,报上一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或由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凡经审批同意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防御台风预案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台风预案,主动应对台风袭击。根据变化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台风预案。
防御台风预案由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编制,报上一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或由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凡经审批同意的防御台风预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4 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各类抗旱预案由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编制,报上一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或由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凡经审批同意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害严重程度、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市防指负责市属水利工程和流域性水利工程调度,其他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调度,必要时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或政府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某个区域发生特大洪水;
(2)两个区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主要湖河库水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无锡大运河水位高于4.88米,太湖水位高于4.97米,江阴青阳水位高于5.12米,宜兴西氿水位高于5.29米,受涝面积超过100万亩;长江、太湖、望虞河等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
(4)横山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小型水库出现垮坝;
(5)多个市(县)、区发生特大干旱,受旱面积超过80万亩,太湖水位低于2.25米;
(6)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或已遭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参加。启动《无锡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和相应的预案,成立由市主要领导集中统一指挥的无锡市防汛抗灾总指挥部(设在市政府大楼内),作出防汛防旱应急工作部署,同时宣布无锡市进入紧急防汛期。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分工包片,公布名单。
具体分九个片和四条线:
九个片: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北塘区、崇安区、南长区。
四条线:工程抢险、生命线工程、社会治安、抗灾物资供给调度。
各片、线工作组各尽其责,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市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
(3)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相关市(县)、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市(县)、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相关市(县)、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