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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是必须逐级审核上报。县扶贫办录入相关数据且审核验收后,上报地级扶贫办进行汇总、审核,经审查无误后再上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汇总、审核确认后,上报国务院扶贫办。
  四是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此项工作。其中,50个重点县务必在10月底完成数据录入上传;其余33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以及贵阳市乌当、白云、南明、云岩、小河等五区务必在12月底前完成数据录入上传。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下旬至12月底)。
  1.组织检查验收。省扶贫办要适时组织9个市(州、地)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同步开展评比。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五保、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2.强化工作考核。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考核。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考核扶贫对象的收入增加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对农村低保工作,重点考核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和规范管理程度。
  3.实施动态管理。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扶贫、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扶贫和农村低保相关政策规定,对扶贫和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调整。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
  4.召开总结会议。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联合召开总结会议,总结交流全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本辖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验收等工作。扶贫、民政、财政、统计(调查)、残联等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科、股)室和经办人员。乡(镇)、村两级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切实抓好试点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主动沟通,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扶贫部门主要搞好扩大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做好扶贫对象的识别、登记,落实对贫困人口的扶持政策、项目和措施,尤其要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中交叉对象的识别工作,研究提高识别扶贫对象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对象识别和低保金发放,积极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及时拨付,负责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残联负责落实农村残疾人数据及具体对象,并提供重点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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