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试点范围。
全省50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33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特区)以及贵阳市乌当区、白云区、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的所有乡(镇)、村都列入本次扩大试点范围。
(二)确定识别标准。
1.农村低保标准。依据《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黔府办发〔2010〕16号)的规定执行。即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也可以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统一制定和调整后公布执行。
2.农村扶贫标准。以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在本次试点工作中,全省统一执行农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1196元的标准。
3.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农村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落实帮扶措施。
1.分类扶持、应保尽保。对识别出来的农村低保对象要按政策规定,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符合《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的特殊困难农村低保对象增发补助金;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要提供重点帮扶。
2.突出重点、应扶尽扶。对识别出来的农村扶贫对象,根据不同情况落实各类帮扶措施是检验扩大试点工作成效的主要依据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使识别出来的农村扶贫对象最大限度地得到有效帮扶。要坚持依据统计部门的监测数据确定扶贫对象,防止盲目扩大规模,确保扶持政策兑现。自定扶贫标准而增加的扶贫对象,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扶持资金。
一是制定帮扶规划。
对识别出来的扶贫对象,县级扶贫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帮扶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产业项目扶持、劳动力培训、扶贫搬迁、小额信贷、互助资金、党员干部帮扶、社会各界帮扶及农村危房改造等措施,落实帮扶资金,确定帮扶责任人,帮助贫困农户改善生活、发展生产,逐步脱贫致富。
二是实施分类帮扶措施。
--大力实施产业化扶贫。省扶贫办规划建设的产业化扶贫项目区所覆盖的县、乡(镇)及村,要切实做好草地生态畜牧业、蔬菜、油茶和果药竹等四大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区内的贫困人口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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