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招生期间收取捐资赞助费问题的函
(湘价函〔2010〕102号)
省教育厅:
近年来,我省部分示范性中学在秋季招生期间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社会各界反映较大,媒体舆论也很关注,仅我局组织对省会城市7所示范性中学的抽查,去年秋季收取捐资助学费达2643万元。为了规范中小学收费秩序,确保学生家长捐资赞助的自愿性,我局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专题分别向开朗副省长和来山常务副省长作了汇报,提出了两条建议,一是对已经收取捐资赞助费的学校,由学校提供学生家长自愿捐资的证明材料后不予处理,对个别学生家长确非自愿捐资的应由学校如实清退;二是规范全省中小学在招生期间收取捐资赞助费的行为,由省教育厅牵头召集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规范全省捐资赞助费问题的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颁布一个规范性文件,明确捐资赞助费的收取原则、收取学校、收取对象、收取方式、收取标准、资金用途和监管办法,对违规收取捐资赞助费的学校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