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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加强采砂税费征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加强采砂税费征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规范采砂秩序,堵塞税费流失漏洞,促进依法采砂、守法经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收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采砂行为和采砂税费征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整顿建筑用砂资源开采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强化税费征管,保证各项税费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合理开发利用建筑用砂资源,提高资源保障能力;逐步建立砂石资源开采、开发、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利用6个月时间,坚决遏制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现象,增加税费收入,减少税费流失,各种税费收入力争达到2000万元左右,到2010年底初步形成以国土资源部门和水务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规范有序的常态化管理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河道采砂实行许可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河道采砂范围编制地质储量报告,核定底价,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相关企业在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采砂活动。采砂许可有效期1年。高速公路、“村村通”公路等各种公路建设用砂的资源开采权纳入采砂许可管理,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二)科学开采经营。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防止小、散、乱现象发生,调整开采企业年生产能力和采砂权出让基准价格,做好储量勘查和采砂权评估工作。

  (三)整顿采砂秩序。查清建筑用砂资源开采基本情况,清理整治证照不全、手续不完备、偷漏税费的企业和个人,强化执法手段,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不断规范开采秩序。

  (四)堵塞税费流失漏洞。摸清税费流失渠道,强化税费征管手段,改革征收办法,制定、调整采砂收费标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到应收尽收,努力增加财政收入。

  (五)加强采砂区环境治理。坚持“谁开采、谁治理”原则,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恢复地质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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