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政府补偿机制建立。
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补助收支差额。
县(市、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县级财政按照本地实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服务人口,以不低于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不含现有经常性财政补助和绩效工资补助)安排预算。市财政按各县(市、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和乡镇的服务人口,结合各县(市、区)财力状况,以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包括扩权试点县)。省财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按城市社区和乡镇的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平均标准安排预算总额。
县(市、区)政府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市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三、实施步骤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科学核编,合理设置机构。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状和承担的任务,依据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核定编制数量。
(二)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抓紧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8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认真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岗位职责确定,组织竞聘上岗,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全员合同化管理。
(三)落实任务,加强绩效考核。
各县(市、区)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体系。由县(市、区)卫生部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做好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的岗位调整、工资待遇、续聘、解聘挂钩。
(四)测算收支,核定补偿经费。
各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完成任务情况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对收支差额给予补助。财政补助采取“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