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加强和改进行政学院工作的意见
(皖政〔2010〕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行政学院工作,促进行政学院更好地服务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服务推进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大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行政学院的设置、领导体制和培训班次
(一)行政学院的设置。行政学院是在政府直接领导下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我省行政学院包括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徽行政学院,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有相应的机构落实行政学院的培训任务,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二)行政学院的体制。行政学院院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行政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安徽行政学院应在省、市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对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开展业务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师资培训、课程开发、教材编写、课题研究及优秀成果评比等活动;制定科学的业务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市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业务工作进行评估。
(三)行政学院的培训班次。安徽行政学院按照
《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培训任务,主要举办市厅级副职公务员、县处级公务员和乡(镇)长进修班,县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以行政学院教师为主要对象的师资培训班,以及与境外机构的合作培训;承担应急管理培训、省属国有企业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等。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按照
《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同级政府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行政学院各类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